[日期:2019-11-01]
文章来源:民盟成都市委会
作者:民盟成都市委会

未成年暴力犯罪要不要修法?

 

 

近日大连男孩恶意杀人后免于刑事处罚,引爆社会对未成年暴力犯罪的关注。尤其是犯罪人蔡某虽然只有13周岁,但身高体重已经达到甚至超过成人,更是引发了人们对未成年保护、处罚、责任的反思。成都民盟参政议政群的专家学者,也从不同角度热议了这一事件,提出了许多有见地的意见建议。现将大家的发言梳理如下:

 

保护受害者vs保护犯罪者

 

正是由于犯罪者和受害者都是未成年人,凸显了未成年暴力犯罪的危害性。大家普遍认为,如果未成年保护不能保护受害者,反而保护犯罪者,这样的法律就走入了立法误区,缺乏应有的民意基础。

成都政协机关干部乔森:为了“保护”个别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,让更多未成年人和社会付出代价,这种立法思路是不是走入了误区?

民盟金堂总支主委袁小强:我们的立法思想掺杂了一些想当然的、和稀泥的、道德绑架的东西,若不改良,恐怕以后将付出惨痛代价。

成都卫健委副处长刘赵峰:我们学习借鉴外国先进法治理念,不能把这种明显违背公平正义的东西当精髓。如果这个案子判无罪,那是对法治国家的极大讽刺,会像南京扶老人的彭宇案一样,产生极大的示范效应。

成都民盟企联会副会长朱小军:无论哪个年龄,我认为最起码的底线都应该坚守。恶意杀人,无论哪个年龄段,都应该伏法。

四川省企业联合会秘书长助理寇大华:保护未成年人不代表应保护已犯罪的未成年人,这娃罪大恶极,不杀不足以平民愤。

成都市政协委员邹平:精神病人,未成年人,还有孕妇和老年人,这些群体的问题已经非常可怕了。

民盟金堂总支主委袁小强:现在谁“弱势”谁有理。

成都市政府参事黄大斌:一些人就利用这种不合理的司法制度,大量唆使儿童犯罪偷盗,导致受害群众有怨不能伸有恨不能报。

成都卫健委副处长刘赵峰:保护弱者的法律,不能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,成为不被处罚的利器。老实人才是最弱势的群体。

民盟金堂总支主委袁小强: 不是我穷我有理,我老我有理,我小我有理,我孕我有理,只有“有问题需要解决的人或群体”。

成都卫健委副处长刘赵峰:针对所谓“弱势群体”,更多关注其利益表达,而非扭曲违背公平正义。

成都市政府参事黄大斌:多年来,我一直锲而不舍多次向检察院提出,不能因为年龄小而不追究少年犯罪刑律或其他严惩方式,一定要加大社会犯罪成本。

民盟金堂总支主委袁小强:个人认为,当初大推“维稳”与我们议论的话题很有联系。不论对错,稳定为先,催生了很多所谓变通的和稀泥处置方式,让整个社会都向着“会哭的娃儿有糖吃”迈进。

成都市政府参事张尚福:既然强调依法治国、依法行政,我们应该不断完善法律,依法行事,依法治国!这样可以节约大量维稳费用,用于改善民生!

律师李祝辉:完善立法,良法善治,舆情左右司法要不得。如此左右,社会治理走火入魔。

成都卫健委副处长刘赵峰:按理说,司法应该非常独立,和风细雨中独立断案。但是,看看这个案例,蔡某这种体格还算“未成年人”?要安心搞事情,大家都怕啊!

成都民盟企联会副会长朱小军:执法者不能用“依法法制”去违背公知和良心。法律是否应该为合理的民意服务?

 

实施管教vs判处死刑

 

鉴于对该案暴力犯罪能否转好认知的不同,大家认为应采取的处罚也有明显区别,有时观点碰撞、语言交锋还十分激烈,其中不乏哲学本底认知的探讨:

律师李柷辉:可以恢复对“犯罪且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”的未成年人特殊管教学校,费用由家长承担,社会捐赠,国家补贴的运行模式。

成都市政协委员邹平:现在13岁的娃比我们那个时候16岁的还聪明,应该把犯罪年龄调整到12岁。小孩子聪明得很,只有定了法律底线,他们就不敢去犯罪了。

成都市政协委员杨光平:支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。《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》建议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12周岁。实际上,许多国家和地区甚至低至7岁。

成都政协机关干部乔森:刑事责任年龄一刀切不合理,可以设置阶梯式的惩处,比如14岁、12岁、10岁等,各受什么程度的惩处。

律师李祝辉:刑事责任年龄现为14岁,可以调研我国未成年人发育现状,参照国外立法降为12岁。

民盟金堂总支主委袁小强:焦点不应该是“多少岁合适”,应该是根据未成年人犯罪本源做出选择,判定是将恶魔打入地狱还是将折翼天使挽救。

成都卫健委副处长刘赵峰:对于未成年暴力犯罪,应有特别条款,根据当事人的主观恶性、犯罪情节等,该判死刑就判死刑。

成都市政协委员邹平:应该劳改一辈子,不要用纳税人的钱去养,要劳动改造。

成都民盟企联会副会长薛富荣:每一个生命都该受到尊重,每一个人都有向善的本性,我们需要检讨的是各种层次的思想观念对人发展的影响,实行真正的因材施教。

成都卫健委副处长刘赵峰:单纯讨论人性本善,还是人性本恶,都是片面的,都有道理。但这个案子的当事人,实在无法让人认同人性本善。

成都政协机关干部乔森:不少反社会人格是天生的,部分极端的是没有办法改变的,唯一的办法就是隔离。

成都民盟副秘书长陈进贤:既然认定是反社会人格,在哪里都是危险人物,最好的去处就是终身监禁。

律师李柷辉:极端暴力犯罪多为小错不断,大错不犯慢慢积淀,从量变到质变发展而来的暴力犯罪。及时发现管教、引导,一部分人能做好人。

成都卫健委副处长刘赵峰:针对早期的小问题,应当教育,挽救。但是本案例可能突变比例极小,更可能是让全社会代价惨重,会催生更多魔鬼。

民盟金堂总支主委袁小强:应该有一个恶性事件一事一议司法协调处置机制。

律师李柷辉:逻辑上说不通的,个别不能成为破坏普遍规则的理由。

民盟金堂总支主委袁小强:个人认为必须开个弹性的口子,让针对“重大恶性”事件一事一议机制能在法律范畴下有足够空间。

成都民盟企联会副会长朱小军:很多法院在实际判罚过程中,并不是严格按照法律来办,更多的是参照前例,尽量确保自己不犯错。

成都互联网协会秘书长贾晓钦:之前广泛争论拐卖孩子该不该判死刑,也是律师朋友给我讲道理让我放弃死刑的观点。

成都卫健委副处长刘赵峰:拐卖,改变了孩子的人士轨迹,给家庭造成巨大伤害。但跟杀人比起来,完全不一样啊!

 

 

学校责任vs家庭责任

 

 

针对未成年暴力犯罪形成的环境因素和社会责任,大家的看法也是不尽相同,仁者见仁,智者见智。

成都政协机关干部乔森:养育出这种小孩的家长有很大责任!

成都市人大代表王振芳:我手上就有一个,妈老汉懒得要死,直接带娃娃偷东西,娃娃还自愿顶的案子,娃娃也懒,恼火得很。

民盟武侯总支副主委屈直:学校教育也有缺失。

成都民盟企联会副会长薛富荣:中国教育从家庭教育开始到幼儿教育、小学教育与中学教育,全面“功利化”,导致为了应试,什么都可以忽略,失去了教育本身的灵魂和方向。

成都市政协委员邹平:老师的话对学生还是很重要的!

成都政协机关干部乔森:未成年暴力犯罪和受不受教育没什么关联,农村文盲也不会同意杀人犯罪嘛。学校的教育理念和方法,只能针对正常人格的学生,对于反社会人格的只有特殊教育机构。

成都卫健委副处长刘赵峰:这种极端案例,不是一般的教育手段能够解决的。孩子的监护责任,首先是家长。

四川省企业联合会秘书长助理寇大华:包括他的父母,也应受到法律的制裁(帮助擦拭血迹,这就是同犯)。

成都民盟企联会副会长朱小军:家人包庇,掩盖罪行,这个不能忽略。

成都市政协机关干部乔森:这个案子能不能获得民事赔偿?个人觉得,即使刑事责任免除,但民事责任无论如何不能免除吧?

成都市政协委员王劲夫: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,民事责任免不了,不坐牢,钱还是要赔的。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。”

成都市政协机关干部乔森:这种该罚疼!至少让家长看在钱的份上也得严加管教!

天府新区支部盟员蒋怡:关键是罚多了拿得出来吗?再说受害者家属需要的也不是钱,需要的是命。

律师李祝辉:家长监护责任,依从现行法律规定承担。依法修改法律后,同样依法执行。

成都市政协委员冉鸣:有个问题值得注意,孩子在学校犯错,有个别家长会到学校闹事,这个应该严惩。

民盟金堂总支主委袁小强:以前学生到校,家长会说“老师放心,打也打得,骂也骂得,不听话打死活该”。现在谁敢,话说重了都出事。

成都互联网协会秘书长贾晓钦:互联网监管真的不到位,很多在线视屏网页推送的广告,成年人都看不下去。

成都卫健委副处长刘赵峰:极端不认同给犯罪分子找理由的观点。99%的犯罪,都有理由。另外1%是变态。这个案例已经属于变态范畴,为什么不为善良的人找理由?谁的错,谁担责。杀人者死。传播淫秽暴力的,承担相应责任。

 

 

 

编者在整理过程中深为大家的襟怀坦白而感动,也忍不住为大家的睿智敏捷而喝彩,其中展现出的知识性、思想性、建设性,让编者受到深深的启迪和陶冶!由于这次讨论参与面广、讨论点多、跨度时长,鉴于编者的精力和水平的限制,未必完整准确地反应了大家的观点和建议,存在不足之处,还望大家海涵!(张真华  报道)